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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交通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差旅费、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益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办法所指出差包括省外出差、省内其他市州出差(以下称市外出差)、市内区县市出差(以下称市内出差),市内出差原则上为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出差。中心城区范围东起桃花仑东路箴言中学,西至会龙山生态保护区,南括凤山路益阳高铁站,北达资阳大道。

第三条  交通费是指在中心城区公务外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指定交通工具为公共汽车,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出租汽车教职工外出填写事由、到达单位或交通区间,由科室负责人审批

差旅期间严禁使用私车,如使用私车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二章  出差审批制度

第四条  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当天可往返的出差以节约为原则尽量往返。

第五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差而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履行出差审批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学校。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返回后补办手续。出差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请假,未经审批的按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六条  审批流程和权限,出差时应填写《因公出差审批表》,并经科室长同意,分管校长审批后到办公室存档并交涉工作安排,由科室通知工作安排。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其他交通
工具

等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

     (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租房费用。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教职工因公出差,按照一线城市330元/天,二线城市280元/天,三线城市230元/天的标准限额执行。省外出差参照益阳市财政局分省标准执行,省外其他城市参照市财政局分省标准依次按50元标准递减。

(二)出差人员在住宿限额标准内住单间或标间,并选择安全、 经济、便捷的宾馆或政府指定接待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执行益阳市财政局公布的分省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省内出差(含市内),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参加培训、会议等已缴纳的会务费中包含餐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市内相关往来单位公事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市外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市内相关往来单位发生的交通费,根据实际距离参照出租车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派遣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各类培训、会议期间发生的市域内交通费提供有效凭证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城区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应填写市内公务乘车明细表,每周交科室长审核,月度汇总结算。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按科室、二级学院、系部分别核算包干经费;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差旅审批单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委会同相关科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9月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益阳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表中为省会城市标准)

                                          金额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100

80

天津

450

320

100

80

河北

450

310

100

80

山西

480

310

100

80

内蒙古

460

320

100

80

辽宁

480

330

100

80

大连

490

340

100

80

吉林

450

310

100

80

黑龙江

450

310

100

80

上海

500

350

100

80

江苏

490

340

100

80

浙江

490

340

100

80

宁波

450

330

100

80

安徽

460

310

100

80

福建

480

330

100

80

厦门

490

340

100

80

江西

470

320

100

80

山东

480

330

100

80

青岛

490

340

100

80

河南

480

330

100

80

湖北

480

320

100

80

广东

490

340

100

80

深圳

500

350

100

80

广西

470

330

100

80

海南

500

350

100

80

重庆

480

330

100

80

四川

470

320

100

80

贵州

470

320

100

80

云南

480

330

100

80

西藏

500

350

120

80

陕西

460

320

100

80

甘肃

470

330

100

80

青海

500

350

120

80

宁夏

470

330

100

80

新疆

480

340

12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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