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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章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行政科、电教组、实验室、图书馆是学校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电教组负责管理电脑、多媒体等电教设施。

()实验室负责管理各类实验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

()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

()行政科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植物、教学办公设备等上述归口管理部门未列入管理的固定资产。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七条 行政科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会同归口管理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 专用设备; 

    () —般设备; 

    () 文物和陈列品;

() 图书; 

    () 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帐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帐价值。

() 盘盈固定资产: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帐价值。

    () 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办理竣工决算等相关手续后再进行调整。 

    ()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行政科统一组织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固定资产,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行政科应会同购建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放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一般物品,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预算外资金帐户,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校内经营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那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租金或押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 机构调整,行政科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退休或自动离职的,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未(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 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签定; 

() 行政科审核; 

    ()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行政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 财务室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和分户明细账簿; 

() 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三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七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清查盘点结果应及时报送财务室进行账务处理,行政科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同步对固定资产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登帐,并定期核对帐、卡、物,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簿(册、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科。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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